大概事情这样:
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时间为05年6月-09年1月31日
合同到期,公司方不再和我续签。之前每年签一次合同,最近一次合同时间是08年1月31日-09年1月31日。
1.我现根据新劳动法要求公司给予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拒发,理由是不再续签无补偿。
2.公司以“我某某客户曾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借口,扣发了08年年终奖,09年1月份工资。
现决定仲裁,但就举证一事,有些疑问:
1.未发经济补偿金我该如何举证,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如果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直接确定的,我直接写明即可,不用另外举证?
2.未发1月份工资我该如何举证?银行转帐记录?
3.扣发年终奖我该如何举证?公司若非以我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借口我该怎么办?这个证据我有点难举,但事实是未发。
4.证人的选择,选择的自己的同事可以么?只要他知道此事就可给我做证是么?
这么多问题,麻烦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