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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原是我单位保卫科职工,在机关办公楼担任保安工作(门卫),在他工作期间,办公楼内的好多部门及个人的现金连续被盗,且现场门、窗、锁完好,使受害人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失窃,部门同事之间且因门,窗,锁完好而相互猜疑,气氛非常紧张,想过很多办法都没有抓住小偷,甚至个别部门更换保险门,也阻挡不了小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只有在办公室内安放了红外线摄像头,才抓住了小偷,原来是门卫,他当时就承认偷了财务科和工会的钱,并当即回家拿回了4万余元脏款,(据不完全统计办公楼前后失窃金额达5万元以上。保卫科将其移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叫工会人员写了报案材料。并做了笔录。据说其他受害人没有去做笔录。 财务科通过保卫科拿回了4万多元钱,并留下了他们丢失的金额2万多元,剩余的17900多元给了工会.。 法院判其三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上只是对财务科丢失的2万余元现金进行了判决认定。未对工会被盗现金认定。不知什么原因。 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又以不当得利理由将财务科、工会人员及单位起诉到法院, 我们怎么办?能否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该从那入手?都需要做那些准备工作?请律师给予指点

民事相关
2009-02-07 21:12:3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盗窃价值5万多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量刑过轻,现在既然判决已经生效并已经执行完毕,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在他到法院起诉是没有道理的,也不会胜诉的,
    鉴于律师并不清楚这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只是按照你说的情况作出解释,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帮助你,
  • 如果工会、单位不是失主,工会、单位则不可以占有17900元现金。只有真正的失主才可以主张17900元现金中的权利,因此,单位现可以让失主起诉门卫,并申请财产保全。
  • 收集各失主丢钱的证据,积极应诉,他当时不是“承认偷了财务科和工会的钱,并当即回家拿回了4万余元脏款”吗,只要证据能够证明他盗窃单位4万余元,他的主张即不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