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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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客观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30日通知义务。淮南市律师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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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才支付。该案要看双方申请仲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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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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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