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我买了一套银行以物抵债的房产,因该栋楼为烂尾楼,2007年10由政府垫资续建工程.于2007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可入住(现已经有人入住了).在法律上全部由中级法院负责处理.按法院的规定,我已交续建4万到法院的帐户上.法院发出了一份入住通知书.但我去入住时却遇到管理处续建工程的公司不让我入住.特别说明:续建公司负责人就是原来的开发商,但原来的开发商法律上已不存在.现在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管理处说:我当时拍卖的价格过低,要我补交钱才可以入住.后来我找法院专门负责该案件的执行局副局长反映情况.他说:法院没有办法处理.我要求法院对管理处进行强制执行,法院说做不到.
现在中级法院对管理处(续建工程公司)不采取任何行动。对我方进行拖拉、不闻不问,多次找法院负责人都说他没有法办,我申请(主张)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说:管理处不他的当事人。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办? 法院能否对管理处进行采取措施:如强制执行、罚款、扣留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