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于0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未按期交房,开发商按1.5%的利息支付违约损失.
但本人于08年9月底找开发商要求其交房,但开发商之房屋还在建筑中,房屋尚未验收交付.本人要求开发商退还己交款项和利息,但开发商不但不理我,反而说"你有本事去打官司"!
本人于08年10月对开发商的房产开发情况进行了详情调查了解到:开发商在销售房产签订销合约时到08年9月并没有办理"销售许可手续".
为此,请问律师:其一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其二开发商在销售、签约合同并无销售许可证。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除支付己交款项金额的1.5%利息外,另按本人己交付金款的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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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州的律师,详情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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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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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