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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科级领导将自己所在单位的公款,以“共同促进合作发展”之名,借去三年多,一直到上级派人来审计,处长才紧急把钱还回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就是该处、科领导为股东的企业,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违法乱纪?

经济相关
2009-02-06 17: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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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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