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电力公司下属公司员工(合同质的),我想请教两个问题。
1,刚开始我开据病假条给公司休假,公司没有提出问题,但是后来请了两个月下来后,公司要求我要一并提供病历和处方单,请问我需要出具这些吗?还有如果公司指派人和我一起去医院我有权利拒绝吗?
2,我听说现在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员工工作满3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我快干3年了,但是公司和我们签的劳动合同都是11个月一签,期满后还隔一个月跟我们签,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应该这样争取自己的权利呢?
现在的老板都太黑了,一点不关心我们这些打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