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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是在济南工作的烟台人,2007年11月9日入职济南一家装饰公司担任客服主管,试用期900元/月,2008年2月1日转正,转正后工资1200元/月。2008年4月,公司人事经理多次暗示她离职,因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姐姐缴纳社保,我姐姐于5月1日正式离职并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 我姐姐在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另外,她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均上班6天(周末上班,周一休息一天),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她离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通知她4月份工资(应于5月8日发放)将于3个月后方能发放,后经姐姐多次要求公司方于2008年5月29日将4月份工资支付给她。但我姐姐清明节加班工资未依法给予三倍的加班费,仅为46元(1200元/26天=46.15元)。 后来,我姐姐申请仲裁,我们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6526.41元人民币。 (1) 4月份清明节加班费差额:(1200元/21.75天×300%×1天)-46元=119.52元。 (2) 周末加班费:合计2206.89元。 A、2007年11月9日至2008年1月31日,周末加班费: 900元÷21.75天×200%×12天=993.10元。 B、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周末加班费: 1200元÷21.75天×200%×11天=1213.79元。 (3)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补发08年2月-4月工资3600元。 (4) 到公司工作未满半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因公司未缴纳保险离职,应给本人补偿半个月工资600元。 公司要求我们先调解,但拒绝按照我们的要求赔偿,说我姐姐是临时用工并否认清明加班。我们想不追究社会保险的事情,公司支付6000元,但公司不同意。

其它综合
2008-06-20 10:20: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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