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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6月1日进入江苏**集团在南京的一家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于同年7月被派往广州工作至今。2006年由于集团营销体系整合本人各种人事档案全部转至集团营销总公司,以后的劳动合同都和营销总公司签,在07年的经济责任制合同中规定了相关的销售任务和销售提成以及各种完成任务后的奖励制度,07年我已超额完成任务,但公司至今未完全兑现承诺,在08年1月份的劳动合同签订不久,公司又于08年5月份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责任制合同,其待遇远低于08年年初的合同,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由于合同出入太大,在新劳动合同中将基本工资下降40%。前几天公司突然把拖欠好几个月的工资给补发了。我于5月18日拒绝签订新合同,但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也不给发5月份的工资,而且也不给我结算07年的销售提成。就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08-06-22 18:10: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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