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17日进入公司,当时约定试用期1200元,转正后1500元.于2008年2月份补签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一年.公司实行每周工作6天制,每天工作8小时。可是公司在工资一栏里将工资拆分为:试用期871元,加班工资为每小时5元,试用期后每月工资1071.97元,加班工资每小时6.3元。公司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我们每周6上班,且不另外给加班费。
另外,工资是不给试用期的人交纳5金的,我试用期一个月,他们却说:“公司一般是试用期3个月,使用期是不交5金的。”我说:“我一年的合同期,怎么会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也应该交纳5金的!”后来他们勉强为我补了2月份和3月份的5金。但是2007年12月17日—2008年1月31日还是没有交。
第三:我们城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1160元,公司为我们一般员工按照720元的基数交纳5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