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农村有一套房子,房子有土地使用证,是长期的那种,现在面临拆迁,村委会自定的政策这么说:只有农村户口的才享受每人40平米的住房。我们家的情况是:父亲是民办老师转正的,但是户口没迁出来,母亲是农村户口,哥哥是非农业,后来把户口迁回来了,他妻子是农村户口,按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嫂子和孩子也无业,属于农村户口落下的,我是非农业,一直在父母家居住,而且有65个平方是我出钱盖的,现在有一个孩子,也属于非农业。现在村里说我们家这种情况只能享受三个人的农业户口照顾,而且说我是女孩子,我和孩子没有权利享受村里的待遇。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文吗?恳请明白的律师或知情朋友提供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