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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66年借给本村村民现金一万六千元,当时只是打的白条,上有他的手印。后他又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将我的存折做抵押,由于到期没有还上银行,我存折上的钱就理所当然的被银行取走。两次钱不算利息共四万六千元。至今他以没钱为由没有归还与我。

债权债务
2008-11-01 14: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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