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老板跟我面谈说因公司生意不好,财务困难,公司需要裁人,跟他谈好按我工作的年限4年,补偿4个月工资,然后老板说需回香港上报董事局,并承诺24小时内给予答复,11号下午收到公司人事负责人的通知,条件OK,让我办理交接,12号回公司签好文件就可离职.但是12号人事给我的离职协议有一条是要我在6月18日办理好交接,但公司只承诺会在14日内结清赔偿金,我觉得这条不合理,就跟人事提出,她说我有什么意见,可以另外提出,于是我删掉了此条款,另加了一条,即是我6月15日前办理好交接手续,但公司同时也要在6月15日前付清我的赔偿金.此情况的还有另外公司的二位同事,后我们又看了劳动法,发现公司没有跟我们签书面的合同,于是于6月12日向天河劳动局提交了申诉,申诉内容为:从新劳动法颁布以来,公司未跟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即是另需补给我4.5个月工资.天河劳动局于6月13日将我的申诉书送到了公司.6月14日,老板及老板娘从香港过来,并跟我们开会,否定了他之前要解雇我们及公司财政困难的说法,还重新拿了合同要我们签,但是合同是空白的,要我们签好星期一再交上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