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求助!可以吗!
2001年,甲方因迁居苏州(户口也转到了苏州)将房屋卖于乙(我)方,并在协议中确定责任田今后由乙方负责承包。当时村委会也知情并同意。
现国家征用土地,按田亩发钱。
甲方提出:国家发的补偿款中有\\\\\\\"劳务安置费\\\\\\\"占补偿款的大部分,这项钱款应归甲方。理由是:土地承包书上登记的仍是是甲方的名字。
[现村干部说:承包田划在谁的承包书上,钱就归谁.居我了解从1998年开始全村的承包书都没有再重新办过。并且甲方的承包书在签协议时,为防止乙不交当时的农业税已经交于乙方做为证明了.
我说明他(甲)无权拿那笔钱理由对吗?
1、他已不是我村户口了,就不是我村村民了。
2、他的卖房合同中明确写到:甲方的田地从2001年后由乙方负责.
3、虽然我没办理土地过户,但他的土地承包书已交给我作为凭证。并且我不是不办,而是从1998年开始全村的承包书都没有再重新办过。
您说我的理由充分吗?请给予稍详细的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