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在有一排小平房作为单位的宿舍区。92年建的。现在主要是解决一些房改后的一些无房户或者新进单位而家远同事的住房问题。在迁入前,每个人都与单位签了一份协议,不需要交房租,但要自费其他费用。并且声明只是临时宿舍性质,单位不负责其他事情,包括不代表居住人索取拆迁补偿什么的。后来得知,这排平房也不属于单位产权,地权应该是属于当地的街道。是协商后名义上借用的。居住人没有产权证或者使用证。
这一片平房区迟早要拆迁。我想咨询一下,02年开始在这一直居住并没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拆迁个人是否可以争取赔偿,会有那些赔偿可以协商得到。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