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和村民都收到了村里必签的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张家圩镇张圩居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委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张家圩居委会康居示范村建设步伐,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坚持自愿有尝的原则,甲方租用乙方所属的土地用于康居示范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所属的土地位于北环路以南秧板田文化路以东计 亩。征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8年3月 日至2058年3月 日。征用费12000元/亩,合计 元。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土地上的树木属已栽植两年以上的按15元/株标准赔偿,当年新植树一律不予赔偿,赔偿费待树木全部清除后,由甲方一次性给付到位。
三。乙方土地上的坟墓搬迁费用,单棺按150元/座,双棺按200元/座标准,在全部
搬迁后,由甲方一次性给付。
四。青苗损失费,按150元/亩标准赔偿。在道路正式施工时,由甲方一次性赔偿到
位。
五。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土地上的树木。坟墓等附着物全部清理,搬迁到位。甲方保证有关资金的及时给付,即在树木清理,坟墓搬迁完毕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树木赔偿和坟墓搬迁费。
六。在征用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甲方搞好康居示范村建设,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在征用期间,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
口变更或中止合同,如需变更或中止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泗阳县张家圩镇张圩居委会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签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