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某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28日先后分九次向本人借款216500元,经多月催款,他未还一分,到2007年8月1日丁某主动进行结算更换纸条,把九张欠条集中写为一张,在他欺骗中,为了计算方便200000的本金写了一张欠条,16500本金和利息写在了一起,另写了一张.随后他就消失了,避而不见.后本人经过打听才知道,丁某为了逃避债务已于2007年5月底夫妻离婚,所有财产全部归丁某老婆所有,而他尽身出户.而他欠我的钱大部分是在他们夫妻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借的,于是我于2008年4月起述告丁某夫妇欠款不还,要求还款.可是法院判决只是丁某一人还款,法院认为前九次的欠条复印件与换纸条后的本金总数不一样,而丁某的老婆说216500元都是丁某在他们离婚后个人借的,和她无关,说那张不是重写的欠条,而是婚后借的,所以法院判决只是丁某一人还款,没判决两人还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