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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回收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双方共同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将在青海茫崖石棉矿第三矿点处回收石棉尾矿中的铁再回收项目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投资选厂生产,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双方条件如下: 一、 甲方将在青海茫崖石棉尾矿铁回收项目全部由乙方投资回收,回收产品全部归乙方自理,甲方不得再转让和出售,抵押他人。 二、 乙方在选厂生产中,由甲方安排提供生产厂址,及排尾场地、水、电、生活住房四间,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只允许进行选铁矿石,剩余石料归甲方所有。 三、 乙方每年给甲方交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注:已包含补偿费)没有其他费用。 四、 甲方同意乙方先回收铁,剩余石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增加鼓风机(100W),乙方选铁过程中带走石棉石料及粉尘等,乙方给甲方一次性拾万元的补偿费,属正常情况,甲方不得有异议,不能干扰乙方正常生产。 五、 乙方属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乙方承包时间为10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租赁。 六、 2008年承包费首付伍万元,余款签字之后起二十天内再付伍万元,剩余拾伍万元在乙方选厂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九年承包费乙方必须在每年当年五月二十三日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让乙方停止生产,(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 七、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总投资及全部损失的3倍,如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承包费的3倍,合同继续履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其它综合
2008-06-10 10:4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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