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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工贸公司有一确权海区(2001年确权),该海区于94年由该工贸公司下设单位乡养殖基地(甲方)与该乡某村下属一单位(乙方)签订了租赁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只要乙方遵守合同规定,不中止合同,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合同没有规定合作期限。1996年以后,甲乙两单位都不存在了,真正履行合同的是乡工贸公司和村委会。2001年,该乡因某种原因欲收回海区,解除合同,在该村没有同意的前提下,以乡党委、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4 年后收回海区,解除合同。4 年后,该村以持有原先合同为由拒不交还海区。

刑事案件
2005-12-19 1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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