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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于2004与崆峒区峡门乡贤太大队签定土地租赁合同10年,修建厂房及石灰窑用于生石灰的生产及加工(粉墙粉).现段合同履行期为五年,由于某公司征用土地,乡政府为其代征,现已强制拆除石灰窑(注:此次拆除由峡门乡政府与市环保局已环境污染严重为由联合执行,且无任何补助)现峡门乡政府于半月前给我厂下发拆迁通知:限我厂与2008年6月16日无赔偿自行拆除.并且口头表示若不自行拆除将由政府强制执行,我厂愿意配合政府招商,但望给予赔偿,用于厂房重建,为此我们多次与贤太大队交涉由其将我们意愿转述峡门乡政府,但都被驳回.

民事相关
2008-06-08 13:3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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