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2期的房子,**有限公司,物业是**管理有限公司,位置在郑东新区黄河东路金水东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合同上签订的是08年01月31日交房,现在延期4个月,按照合同违约金是万分之二一天/元,他们非要用30个月物业管理费来补偿。我买的是那最小的户型,按照合同他们应付违约金是7千多,但是30个月的物业费才2千多。
现在他们只是口头传达给我们,不敢提供文字文件的东西,并且必须他们的方式执行。
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的信函说是要10天时间收房,如果逾期不来收房,违约金就没了,还要给他们每天1%/总房价的违约金。面对这样的霸王条约我们该怎么办?
让开发商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件 他们也没有 也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他们说这两年都买不到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