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签定劳动合同,此公司在这日前叫我们自费去体检,办好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照片回执,在6月3日那天我们双方签定合同,合同是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就还没有公司的盖章,但已经写名了相关事项,我就签字了,试用期是两个月,合同签了1年半.后来公司一直没有讲我应保存的那份合同给我.公司说明了是带薪培训的,于6月7日,可能是我们的培训一直处于未给公司带来利益的立场,公司于7日和我们说不要我们的了,他们要求我们写一份辞职申请,支付我们这5天的薪水就想不要我们了.况且在我们签定合同的那天,公司是没说培训到什么时候,也没说培训到什么时候若我达不到什么效果就会让我们自动辞职,合同里面也是没有说的.7日这天,公司要我写一份个人的辞职申请,口头上已经是不要我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