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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研究生毕业,然后入职到公司,并签署劳务合同。2008年5月27日,我提交辞职信,单位以应届毕业生为名义让我交违约金。 合同第二十七条,合同期未满,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具体数额为:首期合同未满违约,应缴纳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每工作满一年折减贰仟元。 合同说明:应届毕业生是指:参加当年国家统一分配的统招统分并由甲方办理接收手续的各类毕业生。

其它综合
2008-06-06 06:4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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