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因资金周转和生活需要(借条注明),以夫妻共有房屋向我抵押借款,房产证注明妻为所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现妻已独自和我办理抵押登记,已获房屋他项权证。如夫主张不知情,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是否可撤销?
如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局撤销该抵押登记,我作为利害第三人可否在该案提起民事诉求主张善意取得该抵押权,还是该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感谢不吝赐教!
-
你好,共有权人处分共有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他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但他有权起诉.
-
抵押登记不会撤销。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