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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因资金周转和生活需要(借条注明),以夫妻共有房屋向我抵押借款,房产证注明妻为所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现妻已独自和我办理抵押登记,已获房屋他项权证。如夫主张不知情,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是否可撤销? 如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局撤销该抵押登记,我作为利害第三人可否在该案提起民事诉求主张善意取得该抵押权,还是该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感谢不吝赐教!

公司企业
2008-06-04 21:34: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个人的意见是,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外设定抵押时,应当取得其丈夫的同意,否则其丈夫可以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当然你作为厉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诉讼,可以主张属于善意的。你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对方已经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你再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案件的结果,然后恢复审理。换一个思路来看,如果主债权(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你可以将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夫妻偿还债务,并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保全该房产,似乎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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