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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浙江沈家门人)当时是和某人合伙做生意(无证据,合伙人是进货厂商的厂长,和当事人在外自立门户,因其是厂长,利用职权,所以当事人才可先拿货后付钱),但是有档生意被骗,汇票是假的,且当时没签合同,所以当事人至今拖欠进货公司款项,合伙人(厂长)推脱责任于当事人,于2005年5月被上诉舟山法院,这些当事人完全不知晓,因当事人已在上海发展,直到2008年5月,舟山法院在上海房屋交易中心查到他是上海一户房屋共有人,找到当事人。

涉外纠纷
2008-06-03 22:09: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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