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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事件发上的的当事人是被告刚刚认识不久的朋友,正在向被告学习非线编辑软件的应用,当事人在二手电脑店(事发地点)买了显示器,不到三个月维修了五次,致使商店老板十分不满,事发当天商店老板新婚正在隔壁饭店宴请亲朋。被告和王**陪当事人三人来取显示器,显示器没有修好,商店老板气愤用右手猛击显示器致使当事人不满引发争执,不想对方大打出手(这已有十商家道德),在隔壁赴宴的店主的朋友和家人6

刑事行政
2008-06-03 10:5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