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瑛律师你好,我在宁洱县南大街新世纪广场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位于街边二楼,有一露天阳台。购房前开发商声称那阳台是送的,购房后我将阳台与房子隔开的墙体打通装门后,开发商拒绝承认有此事,那阳台属于公共面积,位于二楼的住户如果需要阳台则必须再次购买。因此将我的装修押金1100元扣押,拒绝退还(如要退还则需补交3600元的阳台钱或封闭阳台)。在测算房子面积时又再次声称面积超额大概2平方米,住户需要再补交超额的钱。
购房合同上规定:
第四条,记价方式与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82.93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1106.55元(已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总金额为人民币91766元整。
第五条,面积误差的处理
一,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按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结算购房价款。
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2.本合同条款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的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