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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份我被录取为公务员,进入试用期,由于男友在广东省,工作调动太难,所以我向单位提出辞职,计划参加2008年11月份的全国公务员考试。单位提出,我现在不能辞职,只能在今年2008年8月份单位定职的时候,对我以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录用、辞退”。根据以往广东省的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规定,辞退后5年内我没有资格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在我递交《辞职报告》后30日,单位要给我回复了,现在离8月份越来越近了。

其它综合
2008-06-01 15:38: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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