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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是在上海注册的新加坡公司,我是我公司惟一一名驻无锡办的市场销售人员。4月11时我接到公司销售经理的电话要我4月12日加班送一批货到无锡高浪路海关(我公司无锡办事处在海关附近)。4月12日,我送完货后由海关把有客户签字盖章的送货单送回公司后准备回家。因该处交通极为不便,因此在等了约半小时后一摩的来到我面前时,我同摩的司机谈好价格后便坐上了摩的。后来因为摩的司机未将我送达指定地点,因此我拒绝此时付款,并要求摩的司机送我到指定地点后才付商定车款,此时同摩的司机有争执发生。后摩的司机将我骗至新区公交总公司,并对我实施了暴力袭击。后我被110警察救起并送至医院。经过医院的检查和治疗,我因被该摩的司机暴力袭击致使左眼角缝了6针,左眼现视神经萎缩视物严重不清,戴上眼镜的视力只有0.3(我是近视),据医生介绍我的左眼的视力不可恢复。右眼的内侧壁被打骨折。 备注: 1,4月11日是星期五,而4月12日是星期六,等于我是在非工作时间接受公司的要求加班的,并且在上个月给我发放工资的时候并没有因为我4月12日的加班公司而多支付我更多的工资,也就是说我是义务帮公司加班的! 2,在我被暴力袭击的整个过程之中没有还一次手,完全处于被动受打的态势(因为我是近视,在对方在暴力袭击的时候眼镜就已经被其打掉,我看不清).

债权债务
2008-05-31 03:07: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定的情形相对固定,显然你不属于此类情形,不算工伤。公司补偿也并无什么法律依据,只能是协商能否补助。至于社保问题可以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向他们反映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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