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幢两楼一底的楼房(底层是门面),住着四家人,后来我家楼下的人把她家的住房卖给了她家住房下一直租门面开理发的一家人,原本我们以为他买房子,是用于一家人居住的,那知他,装修后居然开起了按摩院(在开按摩院的同时,为安装空调机和铺设电线,在我们这幢楼的墙体上打了很多洞口),并且自从他开成按摩院后,来按摩的人,来来往往,什么人都有,并且那些人把我们的院子当成了厕所,有时连大白天都在到处撒尿.现在是把我们的生活搞得乱七八糟,汪律师您也知道我们攀西地区本来又是地震高发地,为此我们找了他几次要他把按摩院搬出住宅,但毫无结果.不知,我们能否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叫他停止对我们的伤害,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