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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份作为导游人员就职于云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阳光假期,公司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全额垫付所有的团款,接待完毕后,没有投诉七个工作日后可报销。我3-4月份期间为该社接待的二个旅游团队所有的吃,住,行,游,娱等费用均为我个人垫付,费用共计4720元。但时于今日已达二个月之久,公司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不给报销,而且当时公司也未给任何的未付款凭证。但我复印了当时的旅游订单,旅游购物点签单,报帐时所填写的报帐单及原始的费用支出单据。谢谢王律师

刑事案件
2008-06-01 11:1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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