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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58年参加工作,从事小学教育三十多年,自92年小教高级教师岗位退休以来,始终为自己工资问题而烦恼,先后十多次向县、市两级有关部门信访,99、04年县市两级教育部门分别出具了工资说明,但两份说明都存在明显疏漏,关键问题上存有曲解文件精神条款之闲,主要事实有如下几条: 一、99年县教委出具工资说明第四条原文:“84年9月从工改后工资74元调整小教7级工资为80元(查调整工资审批表)”。国家85年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我母亲也由当时工资54.5加付补节支各5元,就近套改不足一个级差,高套一级才进至74元,此条答复存在明显问题。 二、99年县教委出具工资说明第七条原文如下:“89年221号文件精神提两级者不能升级,你已连升两级,故此次不能升级”。04年地市教委又改口说已升四级,故不能升级。经查浙劳人薪[1988]221号文件第一条和浙改工[1988]26号文件精神,我母亲明显属于四个级差加工资范围,而且,据我们了解,85年工改时高套一级应算作工改前增加工资,各地实际操作时也是这样进行的,故我母亲从74进至小教最底等级工资97元只有三个级差,完全符合升级条件。 三、工龄认定存在很多问题。退休登记档案材料任免机关一栏写明:“同意退休,从一九九二年二月起执行”,工龄为33年;退休证上写明工作年限至92年1月,工龄却为33.4年,县、地教委在解释说明时说:你36年出生,91年10月到达退休年龄,但单位未及时补办手续,延误办手续时间只能算作退休返聘。而我们事后了解,国发[1983]年142号文件明确规定,1990年以前可适当延长教师工作年延,1990年后很长一个时期,各地学校对处于学期中段老师都是延长至本学期结束,工龄以实际工作年限为算。且我母亲退休时,既没人跟她说延长时间属于返聘,也没有给发返聘工资,教委解释完全站不住脚。

互联网纠纷
2008-05-29 22: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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