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委会,我村村民张某1979年给生产队割草时不慎摔伤,当时生产队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1981年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每年补偿1500工分,折合人民币150元。1995年,张某找到村委会,要求增加补偿,村委会给增加到每年500元。2000年,张某又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将补偿增加到1000元,村委会答应其要求。2007年,张某再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增加补偿,引起全村反应。张某受伤时正是学大寨时期,我村当时伤残人员近30人,如都向张某效仿,村委会无法承担经济补偿。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