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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在深圳以10%的股份与人注册“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月份,我回来武汉了,并随身携带了一部在公司使用的手提电脑。现在XX公司发了封律师信给我,内容如下:XX先生: 本人是XX律师,现受XX公司的委托,就你侵占XX公司财物、损害公司权益一事,特此函告如下:一、你未经XX公司许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拿走公司电脑及公司源代码至今未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占公司财物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公司将保留追究你刑事责任的权利!二、因你拿源代码及擅自离职行为,致XX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正在进行的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数次签约机会丧失,部分客户流失,仅直接财产损失即达数十万元,且公司声誉及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三、作为公司股东之一,你如不愿继续创业,或对公司前途丧失信心,可以通过协商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公司至今仍愿以最大的诚意,与你妥善解决此事。四、本律师现受XX公司之全权委托,特此函告,希你在十日之内与本律师联系,协商解决此事。五、如你超过上述期限,仍毫无诚意,一意孤行,本律师将通过刑事和民事等法律途径和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届时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将由你本人承担!

刑事案件
2006-07-20 12:4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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