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20日期间我在辽宁老家修休产假,
2007年5月31前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本人亲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2008年
5月15日公司却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6月3日,我的哺乳期为2007年
6月4日到2008年6月3日,公司拿出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
签订日期为2007年6月6日,可能是我休产假时别人代签的,而我女儿出生证明可以证明
我2007年6月4日在辽宁老家的医院生孩子,不可能在2008年6月6日回广州与公司签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