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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苏州市新区一所私立幼儿园的教师,我们单位将于6月30日被中心小学兼并,我的合同是从2003年9月10到2004年9月11日为止,但我现在是在孕期,预产期是2004年9月17日,按《劳动法》规定:在孕产期是不可以解除合同,应该延续至哺乳期满。但领导说解除合同,并且让我在6月20日把养老金转移到街道,这样还涉及到生育金等报销问题。

涉外纠纷
2004-06-17 16:45: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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