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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三年,到2004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今天9月20日公司通知我因为觉得我不适合银行工作不会继约希望我自己提出辞职,其间我并未犯重大过错,但是第二天9月21日就让我办了移交手继,在我的争取下答应付我十月份工资。并支付十月国庆节和中秋节的过节费(但是其中的超市券没有发)。按规定之前他们是违反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劳动法,我是否还能要求三个月的赔偿金?和要回超市购物券?但是他们在支付我十月份的工资和过节费后是不是还属于违反合约?我还能要求赔偿三个月的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04-10-09 0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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