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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情况是这样的: 我从出生到现在就一直住在A处的一套公房内,这套公房有三个房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有三扇独立的门,我奶奶住大的一间,我叔叔住小的一间,我住在另外一间小的房间。 现在A处公房户口簿里只有三个户口:我,我奶奶,我叔叔。 我的叔叔后来在我还未成年的时候(大概是2001年)就买下了A处公房,并将他自己登记为售后公房产权人。 前几年,我叔叔以没有房子结婚为由(他的那间小的房间让给了现在正与他同居的女人所带来的小孩住,自己与那个女人挤在我的奶奶的大房间阳台上睡。),提出要当时已成年的我随父母搬出A处公房,住回我父母在B处的那套现已由我父母买下的一室户公房。因此,对于我叔叔的要求,我和父母坚决不同意,最后诉诸法院,法院判决我在A处享有居住使用权利,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支持我叔叔将要求我搬走的请求。 然而,我叔叔还不死心。他现在要我从原来居住的那间房间搬到大房间和我奶奶一起住,通过在大房间中隔块布来分为两个小房间,然后自己住进我现住的那间房,旁边的那间房由那个女人带来的儿子继续住,而那个大房间他们平时就可以随意进出,吃饭。

刑事案件
2008-05-19 23:52: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对于何谓居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售后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第二,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确认,您作为同住人对该房是有居住权的。

    4、正因为对售后公房存在同住人的居住权的保护问题,所以公房的所有权人对公房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主要体现在:(1)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取得同住人的同意。(2)如果产权人和同住人关于安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同住人有权拒绝迁出。

    5、您的居住权的具体范围,应当以一直居住的状况为准,您叔叔如果实施上述强制搬迁行为,无疑是侵犯了您的居住权。如果您叔叔将房屋赠与给另外的人,同样也不能侵犯您的居住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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