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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3月与重庆万虎公司签定劳动聘任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万虎)支付乙方(本人)3万元签约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技质部长,主管公司技术质量工作。约定甲乙双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6万元,乙方辞职应退还3万钱约费。合同签定后,甲方并未给予乙方职务,由于支付了签约费,乙方不方便辞职,继续给甲方从事产品开发。 2008-05-09,甲方通过公司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找我谈话,说要我办理离职手续,不在退还签约费。我遵循甲方意思,办理了离职手续。最后公司欠我1.2万余元工资(1个半月工资及今年每月扣下的20%工资),工资单,本人已签字,财务(老板娘)却又说要老板签字才行,于是我打了份说明(字已签,工资还未得到)找老板娘签了字。约定几日后去公司拿工资。 2008-5-13,我给甲方老板打电话,他却说我想这样了结合同还不行,言下之意还要我退还签约费。

涉外纠纷
2008-05-17 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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