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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30日和房东委托人签定一份住房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8个月.合同上关于租赁期限内容如下:租赁期共分两段,前期为6个月,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租金共5800,后期为1年,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收回,租金共11600.(备注:如房屋租赁税费提高,会适当加些,幅度不大)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知识产权
2008-05-14 15:36: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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