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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毕业后工作于宜宾市工人医院,医院从属于建中化工总公司,2007年3月由医院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进修,2008年3月回本单位工作,进修前与单位签订进修合同,进修完成后需回本单位工作5年,否则需赔偿违约金3万元,我回去后一个月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3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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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12:02: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的合同中约定,进修完成后,要服务5年的。而你仅仅工作了一个月,所以,你应该赔偿不超过三万的违约金。但由于你仅工作了一个月,所以,还有四年11个月的违约金要支付。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这句话,你可能没有理解准确。
  • 你好,你们的合同中约定,进修完成后,要服务5年的。而你仅仅工作了一个月,所以,你应该赔偿不超过三万的违约金。但由于你仅工作了一个月,所以,还有四年11个月的违约金要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你好,按照合同规定,你应再继续工作五年,但你只工作了一个月,所以,还有四年11个月的违约金要支付,但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三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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