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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和被告有如下三份书证: 借 条 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xx借到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现金185290元正(壹拾捌万伍仟贰佰玖拾元正)。 此据: 2006年6月15日 欠 条 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xx负责收回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4月16日的共同团款626700元正(陆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正),如果此团款在2006年8月31日前收不回来,则视为xx欠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借款。 此据: 2006年6月15日 说明 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一名股东,姓名xx,持股49%,其余股东股份相应持减。 特此说明 昆明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人:(签名) 新股东(签名) 2006年3月1日

刑事行政
2008-05-09 17:2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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