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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是建筑公司计划内的合同工,1987年不干了,17年的工龄,我56岁了,我 去找档案了,书面上显示:1985年经党组织研究,调入玻璃厂,也没找到玻璃厂的档案。我还到1985年和1987年建筑公司的工资表,我就没调走过啊?现在我可以让单位和我 补档案吗?我可以用法律来维护我自己的利益吗?[2001]39号文件规定,对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自动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计发退休待遇:对自动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自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滞纳金,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经济相关
2008-05-08 09:3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