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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之前一直都很好的合作;但是昨天(2008-05-05),公司领导突然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公司要开源节流。要我签一份《离职协议书》,当时很突然,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很无赖的情况下就签了,公司说明补足我一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我们公司的工资体系是这样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签署的协议书只是公司保留了,没有给我。但是回家后人们都说我可以拿少了补偿。 因为在我们的用工合同上有这样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三个月的基本工资。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协议书有打印部分和手工部分,其内容一部分是工作交接、社会保险的处理;最后一条是自动放弃所有诉讼;在后面手工添上补偿一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人格尊严
2008-05-08 18:20: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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