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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人,刚刚签了一份10年的租赁合同,还未缴款,发现合同有问题,具体情况是: 我和出租人签合同时商定10年后我可以以约定的价格继续租用10年, 在合同租期上写的是2008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 然后在附记中写了 “如续:2018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补交租金***万元” 签了合同,我答应3天内打款,出租人提前开了收据“收到**万元”给我。 之后我发现合同上只写“如续”两个字,似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于附记是出租人写的,我认为出租人在十年后是否会以这个价格租给我的问题上,故意写没有法律效力的话来蒙骗我。 由于10年后按照这个约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偏低)继续租给我,是我谈判签约时的最重要的条款,若此条款不能履行,我租房的利益尽失。 我还没有打款,也还没有和出租方联系,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涉外纠纷
2008-05-07 03:29: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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