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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一个老板签了转让合同,内容是:门面转让协议 甲方(现老板)将原承租桂中大道三华庄园13号门面转让给乙方(我)继续经营,经营期乙方与业主重新签定出租协议,甲方负责协调与业主承租事务.甲方原门面装修及货柜等费用玖仟伍佰元整(已含门面押金1500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乙方已支付门面定金壹仟伍佰元整,2008年5月25日乙方进场前一次性付清余款捌仟元整,超过2008年5月25日如乙方未进场所交转让金不再退回,甲方需结清原门面2008年5月25前所发生门面租金,水电费,电话费,不得拖欠,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外有老板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刑事案件
2008-05-06 23:03: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