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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父亲常××在一建筑公司当工长,期间工地租用了贾某的挖掘机,欠了贾某7500元,由我父亲手写了一张证明条,全文如下:今证明,××工地使用贾某挖掘机××天,每天××钱,特此证明。证明人,常×× 我父亲于建筑公司的关系仅仅是雇用,没有任何其他关系,现在贾某将我父亲以第一被告告上法庭,建筑公司为第2被告,而且贾某手里只有一张当年我父亲打的证明条,再无其他证据。

公司企业
2008-05-05 11: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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