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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现在的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由于我这个岗位今年以来,都没什么工作,而刚好我公司又有一个孕妇要在5月份的时候回家待产去,公司让我去兼顾这个岗位,而当时我答应试试看。现我想离开了,在4月底的时候递交了辞职报告,在报告中提出希望在5月31日前办好交接手续。但现在公司明确告诉我这是不可能的,说是根据劳动合同我先提出解除合同是属于违约责任,如想强行离开则可以对我提出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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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8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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