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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刑事行政
2008-05-03 10:3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